•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为出发点、落脚点,以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为基本前提,以调结构、促改革为主要途径,处理好调整结构与深化改革、建强网络与畅通末梢、打造枢纽与优化布局的关系,促进全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加强协同衔接和要素保障,解决物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统筹推动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至13.5%左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实现新突破,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货运量、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比力争分别提高至11%、23%左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国家物流枢纽体系和现代物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基本形成,现代物流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战略支撑显著增强。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推进铁路重点领域改革。制定实施铁路货运市场改革方案,促进铁路货运向铁路物流转型,支持铁路货运场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物流服务经营活动。改革铁路运输与调度生产组织方式,加强跨路局运输组织协调,创新系列物流产品,大力发展高效稳定、市场化的直达货运班列,探索用好高铁快运功能。完善铁路货运价格灵活调整机制、铁路运输进款清算机制,建立铁路物流服务价格体系。降低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和使用费用,推进铁路专用线共用。推进铁路物流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研究制定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过轨运输监管办法,促进过轨运输便利化,实现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直通运输。

    (二)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综合施策推动解决公路货运经营主体“小、散、弱”等问题,发展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的大型公路货运企业,全面提高公路运输组织化程度和效率。深入推进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加强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持续推进货车超标准排放治理。依法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行为打击力度。各地不得针对货运车辆车籍实施排他性区域限制措施。强化跨部门协同,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对不同类型货车城市通行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监管。优化收费公路政策,深化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提高收费公路利用率。

    (三)推进物流数据开放互联。以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为核心,整合物流与信息流、资金流,建立部门物流数据资源动态互联机制,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数据对接,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物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互联机制,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完善数据授权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物流数据采集、提取、应用、保护等机制,促进企业物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三、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

    (四)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大型工商企业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科学构建集采购、库存、生产、销售、逆向回收等于一体的供应链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库存周转。加强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综合性供应链芭乐app下载的解决方案。支持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建设物流服务设施。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

    (五)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加快零售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降低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成本。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格局,健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发展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集约化模式。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建设内外贸融合平台,促进内外贸制度规则衔接。

    (六)实施大宗商品精细物流工程。推动大宗商品生产加工等企业整合内部物流需求,优化物流路径,提高直发终端用户的比率。发展大宗商品供应链组织平台,提高物流供需匹配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支持在沿海内河港口、内陆物流枢纽布局建设大宗商品储运设施。积极发展专业化载运器具,推进适宜的大宗商品在工厂园区等入箱,推广集装箱货物公铁水全过程运输。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重点领域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服务。

    (七)实施“新三样”物流高效便捷工程。加强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的国内港口仓储设施建设,支持高效便捷出口。研究出台大容量储能电池、大尺寸光伏组件的仓储和运输相关技术标准,优化完善锂电池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新能源汽车物流提升工程,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建设,鼓励研发应用内河滚装船。探索发展新能源汽车集装箱运输,畅通新能源汽车国内联运通道和跨境物流通道。

    (八)推动国际供应链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物流枢纽中心。畅通大宗商品、新能源汽车、冷链等国际物流。鼓励大型工商企业与骨干物流企业深化国际物流合作,共建共用海外仓储等基础设施,提高储运、流通加工等综合服务能力。优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和运力分配机制。增加全程时刻表中欧班列开行数量。推进内陆港建设工程,降低内陆枢纽的集货和通关成本。推动铁路国际联运单证物权化,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试点。

    (九)打造现代化物流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现代化物流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扩大全货机规模。充分发挥民营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产业链融合创新中的作用。促进物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物流企业重点在多式联运、智慧物流、冷链物流、商品车物流等领域培育特色竞争优势。支持引导物流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时效和便利度。

    四、健全国家物流枢纽与通道网络

    (十)整合提升物流枢纽设施功能。深入实施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国家物流枢纽布局,系统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完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集装箱堆场、转运场站、公路联络线等配套设施及集疏运体系,构建干线支线物流和仓储配送规模化组织、一体化运行的物流集散网络。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间的合作机制。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集约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等大型仓储物流设施,完善涵盖分拨中心、末端网点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研究制定物流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建立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新机制,加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客运站、邮政网点等拓展物流服务功能。

    (十一)加快健全多式联运体系。建立健全多式联运经营主体相关制度,完善业务规则,推广标准化多式联运单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发展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加快推进一单制、一箱制,推广带托盘运输等集装化运输模式,创新打造稳定运行、品牌化的多式联运产品。统一协同各种运输方式规则标准,加强设施衔接、信息共享、标准协同、安检互认。深入推进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建立内贸集装箱铁水联运体系。加快推广航空货运电子运单。实施国家物流枢纽多式联运工程,提高全程服务组织能力。增加国家物流枢纽间铁路联运班列开行数量,提高班列稳定性。加强统筹协调和要素保障,分层制定专用线建设目录和推进方案,务实推动铁路进码头、进园区、进厂矿。

    (十二)开展优化运输结构攻坚行动。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优化主干线大通道,充分发挥大运量、高效率、低成本运输方式的基础作用。制定工作指引,强化货物特别是大宗散货和中长距离运输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改进内河船闸过闸申报要求和流程,加快推动网上办理。加快水上运输装备大型化、标准化建设。加强水运网络规划建设。打通内河航运和海运堵点卡点,提高水运组织化、智能化水平。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发展内河深水航道和大型码头,布局建设一批高等级内河航道、内河主要港口工程,合理挖掘长江干线航道通行潜力。实施铁路货运网络工程,统筹规划、适当加强普速铁路建设,提高重载铁路比重,提升重点货运通道能力,补强铁路货运网络。

    (十三)构建现代物流与生产力布局协同发展新模式。统筹规划建设物流枢纽,有效对接国家骨干物流网络和重要资源物流通道,构建“通道 枢纽 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加强各类交通运输方式在重要节点上的高效衔接,健全末端集散网络。深化交通物流融合发展,一体规划、同步推进产业布局与物流枢纽建设,推动优势资源、优势产业形成就近配套的完整产业生态。支持相关城市探索“产业集群 物流枢纽”协同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临港经济,依托现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若干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

    五、加强创新驱动和提质增效

    (十四)推动物流数智化发展。提高全社会物流实体硬件和物流活动数字化水平,鼓励开展重大物流技术攻关,促进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技术广泛应用,推动重要物流装备研发应用、智慧物流系统化集成创新,发展“人工智能 现代物流”。推进传统物流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快智慧公路、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等新型设施发展。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健全和优化管理标准规范,支持企业商业化创新应用。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鼓励物流技术创新平台和龙头企业为中小物流企业数智化赋能。推广无人车、无人船、无人机、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规模化应用场景。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十五)加快物流绿色化转型。制定绿色物流重点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开展绿色物流企业对标达标行动。支持开展物流领域碳排放核算及相关认证工作,构建物流碳排放计算公共服务平台。扩大新能源物流车在城市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应用。研究中重型货车零碳排放技术发展路径。持续推进物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推动建立船用清洁燃料供应保障体系。

    (十六)实施物流标准化行动。建立协同衔接、系统高效的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传、实施、评价。加强专业术语、装载器具、物流单证、信息数据等重要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完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关键领域物流标准以及专业物流标准。加快即时配送、网络货运等新模式新业态标准建设。加强多式联运标准跨部门协同,系统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各类设施设备等标准衔接统一。积极参与国际物流标准制定修订。

    六、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

    (十七)加强投资政策支持。支持铁路货运、内河水运、物流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大宗商品物流、冷链物流、铁路物流、农村物流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设施补短板,加快形成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体系。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启动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十八)鼓励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

    (十九)加强物流仓储用地保障。加大物流仓储用地要素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等的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岸线的合理需求。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推进铁路物流场站设施用地分层立体开发,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二十)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物流、采购、供应链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深化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打造集人才培养、研究创新、服务企业于一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物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联合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开设面向物流实践的培训课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改革事项清单化、建设任务项目化要求,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抓好本方案贯彻落实。加强对地方保护、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治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监测分析和行业自律。完善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全国性、地区性和分行业物流成本统计。深化政策研究,强化协调衔接,及时跟踪评估政策效果。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24-12-05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2024年10月12日)

    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为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走深走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守正创新,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思想政治引领更加扎实,产业工人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干事创业的激情动力更加高涨,主人翁地位更加显著,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不断涌现,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力争到2035年,培养造就2000名左右大国工匠、10000名左右省级工匠、50000名左右市级工匠,以培养更多大国工匠和各级工匠人才为引领,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一)持续强化产业工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在产业工人中落地生根,结合实际做好网上思想政治引领,持续抓好主题宣传教育,开展普遍轮训。鼓励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加国情研修,鼓励支持产业工人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党建工作。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加强新经济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及时有效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解决国有企业党员空白班组问题。加强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三)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做实“中国梦·劳动美”主题宣传教育。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工作中,加大对产业工人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行动,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纳入大思政课工作体系,支持在大中小学设立劳模工匠兼职辅导员,在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劳模工匠大讲堂”,在高等学校设立劳模工匠兼职导师。组织开展劳模工匠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宣传活动。

    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

    (四)落实产业工人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落实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制度安排。组织开展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中的产业工人教育培训。引导产业工人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

    (五)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依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深化厂务公开,积极利用数字技术为产业工人民主参与提供更为精准便捷的服务。

    (六)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地方政府和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把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列入重要议程。完善基层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全国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标准化工作。推进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加强对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宣传引导。主流媒体要加大对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宣传力度,创作出版、制作播出更多反映产业工人风貌的优秀文学艺术、网络视听和影视作品等,营造崇尚劳模、尊重劳动、尊崇工匠的社会氛围。

    四、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

    (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教师团队、实践项目。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教师。提升办学条件和教学能力,创建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九)加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青年技能人才锻造行动,全面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落实企业培养产业工人的责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大型企业制定技能人才发展战略,健全产业工人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发挥工会系统、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能培训。

    (十一)促进产业工人知识更新和学历提升。实施产业工人继续教育项目,鼓励更多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开设劳模和工匠人才、高技能人才学历教育班、高级研修班,举办劳模工匠创新培训营,持续深化劳模工匠、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和国际交流活动。发挥国家各类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作用。打造全国产业工人智能化技能学习平台。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等社会公益阵地作用,向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普惠制、普及性技能培训服务。

    五、健全职业发展体系,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

    (十二)畅通产业工人向上发展通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把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纳入党管人才总体安排统筹考虑,支持各地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健全“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十三)贯通产业工人横向发展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生涯指导计划。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贯通的长效机制。

    六、维护劳动经济权益,增强产业工人成就感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提高产业工人经济收入。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产业工人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多措并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探索对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激励等。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

    (十五)加强产业工人服务保障。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产业工人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督促企业与产业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联动,依法纠治劳动领域违法侵权行为。

    (十六)有效维护产业工人安全健康权益。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职业病防治。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健全并落实产业工人疗养休养制度,促进产业工人身心健康。

    (十七)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加强对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监管。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维权服务工作,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制度,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七、搭建建功立业平台,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各层级多形式的竞赛活动。持续办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赛事活动。支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技能比武,不断激发产业工人投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九)激发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产业工人立足工作岗位、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广泛开展面向生产全过程的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创新活动,完善发挥企业班组作用的制度。引导和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技术革新、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工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做好产业工人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工作。

    (二十)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平台建设。推动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加强创新工作室建设。鼓励发展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实施“劳模工匠助企行”,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八、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巩固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十一)稳定制造业产业工人队伍。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和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统筹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保持产业工人队伍稳定,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强转岗培训,提高产业工人多岗位适应能力。

    (二十二)大力培养大国工匠。实施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持续办好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暨大国工匠论坛。加强巾帼工匠培养,充分发挥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工匠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讲好工匠故事,按规定开展表彰工作。

    (二十三)吸引更多青年加入产业工人队伍。加强政策支持和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搭建校企对接平台。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制造业岗位对青年的吸引力。搭建产业工人成长发展平台,引导更多大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十四)把农民工培养成高素质现代产业工人。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广泛实施求学圆梦行动。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进一步放开放宽城市落户政策,促进进城农民工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公益法律服务惠及农民工力度,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稳定就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工会要牵头抓总,各级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组织推进机构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促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

    (二十六)发挥企业作用。强化国有企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布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蓝皮书。对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工会等按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

    (二十七)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建立产业工人队伍数据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课题研究。


    2024-10-2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芭乐app下载

    工信部规〔2024〕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2024-10-15
  •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与公平,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激发共享开放动力,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释放市场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放大、叠加、倍增效应,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政府指导、市场驱动。加强政府指导和调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坚持尊重规律、守正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坚持系统推进、高效协同。加强顶层设计,厘清部门和地方的管理边界,逐步形成权责清晰、条块协同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坚持加快发展、维护安全。推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将安全贯穿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防范各种数据风险。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二、深化数据要素配置改革,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一)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不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做好资源发布工作。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布开放目录并动态更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提高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机器可读性。

    (三)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运营机构要落实授权要求,规范运营行为,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部省协同的授权运营格局。适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

    三、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四)健全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依托政务数据目录,根据应用需求,编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推动数据资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实现数据质量可反馈、使用过程可追溯、数据异议可处置。

    (五)完善运营监督。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按规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授权运营情况。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四、鼓励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七)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八)推动区域数据协作。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创新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合作和利益调节机制,支持东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在数据存储、计算、服务等环节开展区域协作,共享数据要素红利。

    (九)加强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利用方式向共享汇聚和应用服务能力并重的方向转变。推进多元数据融合应用,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研究制订数据基础设施标准规范,推动设施互联、能力互通,推动构建协同高效的国家公共数据服务能力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统筹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引导和规范数据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十)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数据采集标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数据安全等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多形式数据产品。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数据要素型企业。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发展,凝聚行业共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五、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开发利用良好环境

    (十一)加大创新激励。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围绕强化管理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运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公共数据安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充分考虑数据领域未知变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工作协调,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国家数据局加强工作统筹,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十五)强化资金保障。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十六)增强支撑能力。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统筹数据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宣传、执行和评价。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开展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将提高做好数据工作的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公共数据国际治理规则、国际标准制定。

    (十七)加强评价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考核,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发利用情况。鼓励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2024-1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第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第十条  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把热爱祖国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爱国主义教育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专业精神,宣传和培育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运动员等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国争光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一国两制”实践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爱国精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交流,做好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增进海外侨胞爱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掘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传承爱国主义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第二十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第二十九条  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元旦、国际妇女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中国农民丰收节及其他重要节日,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纪念庆祝活动,增进家国情怀。

    第三十条  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依法公开举行宪法宣誓、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服役宣誓等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奏唱国歌,誓词应当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制作、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的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建设,制作、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开发、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9-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2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自《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发布以来,已有24万余家中小企业运用该评测指标进行线上评测,明确自身数字化水平、坚定数字化转型方向。为进一步提升该评测指标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数字化水平评测和转型指引工具,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结合该指标的使用情况,完善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以下简称《评测指标(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使用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一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自主填报,进行真实性承诺即可获得评测结果。评测结果将作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的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数字化水平”指标的评价依据。


    二是根据《评测指标(2024年版)》开发的评测系统(登录https://zjtx.miit.gov.cn,数字化转型板块)供广大中小企业免费使用。鼓励相关单位采用《评测指标(2024年版)》开展调查研究或运用评测结果。


    三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的评定,需按照《评测指标(2024年版)》进行现场评定。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2024-09-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2024年第24号

    依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现场核实、网上公示等环节,现将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变更公告信息予以公告。


    附件:1.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变更公告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8月30日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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