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芭乐app下载

    内工信信软字〔2024〕624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2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1:



    2024-12-05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工信投规字〔2024〕528号


    各盟市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国资委、能源局、政数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工信厅会同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1:




    2024-11-12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工信冶建工字〔2024〕524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10月16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1:



    2024-11-04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工信冶建工字〔2024〕524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1:



    2024-10-22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息。

     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遵循依法实施、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托相关课程开展诚信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社会信用相关课程,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八条  自治区统筹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履职、诚信施政、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防范化解政府失信风险隐患,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归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诚信建设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恪守承诺,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主体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在市场准入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旅体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加强日常监管与集体治理的衔接联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久侦不结、久拖不决案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取信于民,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十条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正确行使司法判断和裁决权,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制裁违约失信,引导诚实守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诚信社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和规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规范执业。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区社会信用信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依法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评定办法认定守信激励对象,并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纳入失信信息记录的,应当告知信用主体认定的性质、理由、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决定对失信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还应当告知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和认定标准,并限于下列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认定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依法送达信用主体,并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时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记录。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示或者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披露、记载其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情况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超过公示期限仍然公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对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防范措施;

     (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获取、采集、归集、查询、存储、使用、共享、公开、加工、传输以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管理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

     第四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9-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80%以上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立健全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综合考虑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针对砂石土类矿山,制定适宜其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鼓励各盟市结合自身地理环境、气候、资源禀赋等条件,编制更符合地区实际、实操性强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

    (二)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大中型新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评估前1年内正常生产)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大中型砂石土类矿山,建设适宜矿山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对小型矿山,在重点领域应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三)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旗县级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绿色矿山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自然资源局。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要联合开展评估结果审定和实地核查、公示,实地核查无问题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资料核查并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抽查通过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告。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规定情形的,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等措施及时处置。

    (四)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机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五)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六)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优先推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矿山,以及对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予以全额保障。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13个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审议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核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绿色矿山名录日常管理、发布公告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详见附件3),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初审、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三)加强考核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全面复核,做好绿色矿山新旧标准和评价指标的衔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经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在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经认定已完成整改并对照新标准和评价指标核查通过后,重新申报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对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印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4-2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4〕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引领、数据赋能,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坚持整体协同、安全可控,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线通达”为牵引,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数字文化的引领作用,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政府履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普惠化取得重要进展,数字政府建设在服务自治区重大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到2035年,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

    1.加强经济数据整合、汇聚、治理。推动自治区人口、就业、产业、投资、消费、贸易、区域等经济领域关键数据的归集、治理和应用,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构建自治区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强对经济治理数据的分析,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数据分析和辅助决策水平,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2.运用大数据强化经济监测预警。完善自治区统计数字化平台,加快建设自治区经济运行综合监测平台,加强覆盖经济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感知和综合分析,强化经济趋势研判,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3.提升经济政策精准性和协调性。提升财政、金融、国有资产、商务、口岸等领域数字化治理水平,促进各领域经济政策有效衔接,持续提升经济调节政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4.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完善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档案管理、信用监测预警等应用服务体系。提升建筑、能源等行业信息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和数字化监管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

    5.提升监管协同化水平。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加强监管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利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综合监管。

    6.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文化市场等重点领域数字化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

    7.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自治区“互联网 信访”工程建设,推进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网上行政复议、网上信访、网上调解、智慧法律援助等水平,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

    8.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持续推进自治区“雪亮工程”和“智慧公安”建设,深化数字化手段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治安联动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

    9.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快自治区智慧应急平台建设,优化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全面提升应急监督管理、指挥救援、物资保障、社会动员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火灾分析研判、早期识别和监测预警,提升消防信息化支撑能力。推进智慧气象建设,提升气象灾害综合风险分析和预警决策能力。加快储备粮信息化建设,提高储备粮监管效率。积极提升国防动员数字化建设水平,切实提高国防动员组织指挥、防护救援、警报通信、工程建管、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等服务能力。努力推动应急救援、应急广播、气象分析、粮食储备、国防动员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数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交叉支撑能力建设,促进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10.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精准化水平。实施“互联网 基层治理”行动,健全网格管理体系,创新“一表通”等治理方法,实现对网格内人、地、物、事、情等信息的动态化、智能化、一体化管理。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打造智能化、人本化、生态化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区,完善需求征集、预约预定、点赞分享、在线互动等移动端公共数字服务功能,提升基层数字化治理与服务水平。制定自治区城乡基层治理数字化方案,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11.提升智慧便捷的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便捷能力,实现办事服务易办、好办。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重点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动业务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高频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建设内容落地见效。

    12.推动电子证照标准化及应用。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应归尽归”、标准统一的原则,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拓宽应用领域,逐步推行“免证办”。

    13.提升“蒙速办”服务能力。在全区逐步实现由“蒙速办”统一对外提供移动政务服务,加强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14.提升12345“一线通达”服务能力。建设全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平台,加大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力度,精准分析研判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诉求,明确企业诉求有人盯、有人办。推动12345热线与“蒙速办”实现互联互通,着力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便民服务热线。

    15.提升普惠均等的民生服务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积极探索“多卡合一”、“多码合一”的居民服务一卡通、一码通,加强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康、就业、社保、医保、救助、养老、退役军人、文化、旅游、数字芭乐app下载的版权、交通运输、国防动员、工程招投标、向北开放等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加强特殊群体服务供给,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16.构建全区“一网统管”体系。坚持全区一盘棋,加强系统谋划,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系统重构、优化再造部门内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管理流程,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治理模式变革,构建“1 3 5 n”的“一网统管”架构。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创新,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一网统管”应用专题建设,提升辅助决策能力。

    17.夯实全区“一网统管”基础平台。建设自治区本级“一网统管”基础平台,统一平台数据对接标准,向上按需连接国家级平台,横向连接自治区部门综合性业务平台,向下连接盟市、旗县(市、区)“一网统管”基础平台,实现平台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分级部署”的原则,建设盟市、旗县(市、区)两级“一网统管”基础平台。全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

    18.提升生态环保协同治理能力。加快建设内蒙古“生态之窗”,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智能感知体系,强化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核与辐射、气候变化等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协同治理。

    19.提升自然资源开发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精准感知、智慧管控的协同治理体系,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持续提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水平。建设森林草原碳汇监测系统和林长制综合管理系统,提升全区林长制业务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建设水环境动态数据库与水域污染监管信息管理平台,以黄河、西辽河、嫩江、黑河、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水域为重点,加强对全区水资源的监测预警分析。

    20.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加强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数字化交易平台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用,推动形成集约节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21.提升行政执行能力。全面提升内部办公、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共性办公应用水平,加快自治区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电子政务内网oa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构建全区一体化协同办公体系,推动机关内部服务事项线上集成化办理,不断提高机关运行效能。

    22.提升机关档案信息化水平。推动机关各类业务档案标准化、智能化管理,形成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文件,推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快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规范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构建数字档案资源体系。

    23.提升行政监督水平。以信息化平台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推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全生命周期在线运行、留痕可溯、监督预警,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推进金审工程建设,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建立完善“互联网 督查”机制,形成目标精准、讲求实效、穿透性强的新型督查模式,提升督查效能,保障政令畅通。

    24.优化政策信息数字化发布。完善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政策文件库。加快构建以网上发布为主、其他发布渠道为辅的政策发布新格局。优化政策智能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25.发挥政务新媒体优势做好政策传播。积极构建全区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形成整体联动、同频共振的政策信息传播格局。适应不同类型新媒体平台传播特点,开发多样化政策解读产品。依托政务新媒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26.紧贴群众需求畅通互动渠道。优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统一知识问答库,灵活开展政民互动,以数字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辅助科学决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完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规则。

    27.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制度。按照政府决策、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优化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坚持过紧日子思想,科学统筹建设资金,强化对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

    28.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运维管理制度。健全自治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运维管理、财政部门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保障运维经费、业务部门推广使用的运维职责范围,推进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集约化、标准化、智能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运维服务标准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统筹整合,推行运维资金“扎口”管理,建立多渠道投入资金保障机制。

    29.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推动修订和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条款,将数字政府建设经验成果及时上升固化为制度规范。

    30.健全标准规范。推进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整合共享、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等标准制定,持续完善已有关键标准,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加大数字政府标准推广执行力度,建立评估验证机制,提升应用水平,以标准化促进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化。

    31.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完善自治区行政许可等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规范管理和高效办理,推动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强化审管协同机制,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综合监管能力。

    (三)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32.落实数据管理责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治理、校核、更新、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有关管理工作,形成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的高效运行机制。

    33.强化政务大数据基础支撑能力。加快自治区本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各盟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统筹建设基础共享资源库、主题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政务数据体系,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资源汇聚、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水平。

    34.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加快完善数据治理标准规范。依据“谁采集、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治理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5.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机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动态管理的政务数据目录和更新机制,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

    36.提升数据共享水平。提升自治区、盟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政府信息系统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加快推进自治区部门垂建系统与盟市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数据双向共享,实现数据向上汇聚和向下回流,形成数据流转处置闭环。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提升数据共享的实效性。

    37.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能力。加快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全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相关责任清单,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38.推进数据融合应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实现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推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创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利用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四)强化平台支撑能力。

    39.构建全区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建设完善全区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合现有各级各类政务云资源,持续提升政务云支撑能力,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设施支撑和容灾备份服务,实现政务云资源统筹建设、统一调度、互联互通、集约共享。
        40.构建集约化政务云服务体系。加快部门自建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实现新建业务系统统一部署到政务云。建立全区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加强政务云资源申请、使用、撤销等环节的全面管控,提升政务云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推动形成“数云网端”一体融合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激活存量和统筹增量,加强政企合作和市场化运作,推动全区政务云服务向高效化、便捷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迈进。

    41.构建集约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强化全区电子政务外网统筹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外网改造升级,扩大电子政务外网骨干带宽,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试点电子政务外网移动接入,拓展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逐步按需延伸到相关企事业单位。提高全区政务视频资源共享应用的网络支撑能力。

    42.推进部门业务专网整合。按照应联尽联的原则,推进各类政务专网向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整合迁移或可控互联,通过整合迁移方式逐步撤销部门原有机房。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和部门机房。以重大业务应用为牵引,统筹建立安全高效的跨网数据传输机制,有序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迁移整合与安全互联,全面支撑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43.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推进统一身份认证、数字档案资源、财政电子票据服务、统一公共支付、信用信息公共服务、空间地理信息、电子印章等通用共性应用统一建设、运维、管理,形成自治区统一的数字政府应用支撑能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综合业务提供应用支撑服务。

    44.推动数字化共性技术应用。加强融合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视频云、城市信息模型、移动开发等技术应用,提升视图智能分析、语音识别、智能问答、信息快速传递、突发事件决策、溯源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数字政府安全保障。

    45.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联动机制。

    46.加强安全管理。建立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管,切实防范公共数据被篡改、泄露和滥用。落实国家《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运维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政务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47.落实国家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大对涉密网络和涉密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

    48.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等制度。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密码应用检查,提升数字政府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水平。

    49.构筑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主动防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协同治理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云、网、终端、数据、应用防护水平。

    50.构筑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推进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水印、数据备份、数据溯源、隐私计算的技术能力全面应用。加强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加快自治区密码云建设,提升密码应用水平。加强数据安全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制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出台网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要求,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监督预警、通报、应急处置工作。

    51.加强自主创新。支持数字政府建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创新力度,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切实提高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

    52.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加快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构建覆盖物理设施、网络、平台、应用、数据的自主可控安全技术防护体系。明确运维主体责任,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53.加强安全评估。开展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加强对算法的审核、运用等监督管理。

    三、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一)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54.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发挥数字政府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吸引各类数字企业在自治区投资兴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落实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举措,包容审慎对待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数字企业率先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55.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大循环,增强数字产业研发、生产、流通、服务、消费全价值链协同韧性,畅通一体化基础上的微循环。开展数据资源流通标准研制,制定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数据确权等标准。开展绿色低碳数据中心相关标准研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56.壮大数据服务产业。积极打造国内具有竞争力的数据服务产业发展高地,全面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开放搜索、电子商务、社交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与产业数据融合汇聚、深度开发,促进数字技术在数据汇聚、流通、交易中的应用,进一步释放数据红利,实现数据价值化。

    (二)引领数字社会建设。

    57.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推进民生领域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推动购物消费、居家生活、旅游休闲、交通出行等各类场景数字化应用。

    58.助推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新技术运用,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以呼包鄂乌智慧城市建设一体化为契机,促进城市间公共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推动区域间协同发展。

    59.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以数字化支撑现代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加快补齐农村牧区信息基础设施短板,扩大农村牧区数字基础设施覆盖面,开展农牧数据资源治理应用,构建农牧大数据体系,优化数字公共产品供给,不断提高面向农村牧区、农牧民的信息服务能力。推动自治区数字乡村试点建设。

    (三)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60.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关键作用,推动数据全面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治理制度,全面激活要素潜能。

    61.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支持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区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

    62.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数字政府建设撬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用创新,鼓励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推进全社会数据融合应用,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

    63.构建多方协同数字政府网络安全治理模式。不断夯实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基础,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水平,为数字化发展营造安全可靠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64.履行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数字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本级党委报告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65.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二)健全推进机制。

    66.健全领导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全区数字政府建设,引领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履职效能持续优化,加强各部门业务协同,提升跨部门、跨地区决策效能和协作效率。

    67.建立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统筹规划,保障数字政府建设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督促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三)提升数字素养。

    68.加强数字素养和技能教育。搭建自治区数字化学习教育平台,推动全区干部群众积极参加数字化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升数字化应用能力和水平。

    69.强化干部培训。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持续提升干部队伍的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创新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懂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

    70.加强理论研究。成立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引导全区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置数字政府相关专业,深入研究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四)强化考核评估。

    71.建立考核机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72.形成评估体系。建立完善全区数字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重点评估统筹管理、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开放、安全保障、应用成效等方面情况,不断提升数字政府应用效能和满意度。


    附件: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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